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章程
(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21年12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简称世界中餐联),英文名称: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Catering Industry(英文缩写:WFC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餐饮服务、中华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研究、中餐教育与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提升中餐国际地位,扩大中餐世界影响,推动中餐创新发展,加强各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增进各国人民的团结与友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永久所在地为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宣传、贯彻世界各国、各地区餐饮业政策法规,推动餐饮行业自律;
(二)组织世界性和区域性的中餐技艺培训、比赛、研讨、交流、表演,传承创新中餐烹饪技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世界各国(地区)餐饮业及中餐业发展状况,促进世界餐饮业的相互了解、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
(四)开展世界餐饮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编辑出版世界餐饮业及中餐业书刊、影像资料,扩大中餐国际影响;
(五)参与标准制定,培育行业品牌,促进餐饮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组织举办展览展示活动,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动中餐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七)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餐饮类相关工作;
(四)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会徽、会旗;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及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驻在国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餐饮业和烹饪界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餐事业和社会组织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有特殊情况,须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本会驻在国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三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驻在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驻在国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驻在国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和会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作为本会的标志。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圈上半部分为半个地球,下半部分为镬,二者之间为一双筷子,筷子中间为本会中文名称;外圈上部为本会英文名称,外圈下部为装饰图案。会徽底色为白色,文字和图案为绿色。会旗底色为桔红色,中间为绿色会徽图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中文、英文书写文本,同等有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